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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业的说明,可分三类:
一、定业与不定业: 故意所作的强业,必定要受某种果报的,名为定业。如《中含》《思经》说:“ 若有故作业,我说彼必受其报。……若不故作业,我说此不必受报。”其实,必 定与不必定,还在我们自己。如《中含》《盐念经》说:即使是重大恶业,如有 足够忏悔的时间——寿长,能修身、修戒、修心、修慧,重业即轻受而成为不定业。这如以多量的盐投入长江大河,并不觉得咸苦一样。反之,如故意作恶, 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忏悔,不能修身、修戒、修心、修慧,那就一定受报。这如盐 虽不多而投於杯水中,结果是咸苦不堪。所以不必为既成的恶业担心,尽可从善业的修习中去对治恶业。惟有不知忏悔,不知作善业,这才真正的决定了,成为 定业难逃。
二、共业不共业:依自作自受的法则,自己所作所为的当然由自己负责。但人类生於自他共存的社会,一举一动,一言一语,都直接间接的与他有关。对他有利或有害的行业,影响自己,也影响到他人。从影响本身说,即不共业;从影响他人说,即是共业。个人的不共业,同类相摄,异类相拒,业用在不断的熏增或削弱中。大众的共业更是相摄相拒,彼此展转而构成自他间的复杂关系。等到相互推移,引发出社会的共同趋势,即一般所说的共业所感。依共作共受的法则,大众的共业,要大家起来改变他,圣人也无能为力。
三、引业与满业:如生为人类,人与人是一样平等的。人类的寿命,根身的构造,感官的认识,对於自然的享受等,都大致相同。从这引业所感的业果说,人类的主要本质是平等的。人与人间所有的差别,如相貌不同,眷属不同,贫富不同,知识才能不同等,是过去的满业与现生业所使然的。这种差别不但不全是过去业所规定的,更多是由於众生共业所限制,自己现业所造成。从引业所感的果报说,如生为人类,此生即没有变革的可能;由於共业及现生业而如此的,即大有改进的余地。不善的当从善业的精进中变革他;善的当使他增长,使他进展为更完善的。佛法重业感而不落於定命论,重视现生的进修,特别是自己的努力,即由于次。
——摘自《佛法概论》